政协委员冯平在提案中建议: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仪器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工程师冯平日前在提案中建议:1.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不再作为强制性标准。2.检测方法应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应强制过度依赖仪器。3.明确及中一种zui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为相关食品安全*的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4.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层面上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中向好,但法律条款的有效执行尚需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标准不利于公平竞争。
依据《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标准。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工程师冯平指出,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检测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确有必要同时存在。检测方法的进步、更新、淘汰较快,新的方法层出不穷。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局限性。
在提案中,冯平分析认为,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标准的形式存在。新修订的标准,检测方法被列入食品安全,要求强制执行。但以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判断食品安全与否的基本依据是食品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该物质是否超过*。检验方法与规程只是手段,首先应该强调方法的准确度。其次,从国情出发还要考虑经济性和先进程度。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在国标(或行标)规定的范围内选用适宜的检测方法。且上也没有把检测方法作为强制性标准的。
冯平在提案中举例说明,如:苯并(a)芘的测定,在《食品安全食品中污染物*GB2762-2012》中仅规定了《GB/T5009.27》为检测苯并(a)芘的方法,即纸色谱的荧光光度计和比色测定的方法。但现在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的、早已面世。如:《NY/T1666-2008肉制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液相色谱法》、《SC/T3041-2008水产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液相色谱法》、《GB/T22509-2008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反相液相色谱法》等。现在大部分食品与农产品的污染物*均按照GB2762-2012标准执行,检测时对照GB2762-2012中苯并芘的*对产品中进行判定,方法必须依照GB/T5009.27,其他检测方法无效。尽管新的标准方法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但检测机构不能合法使用,影响了检测效率和社会效果,并且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又如:GB2762-2012中规定镉(Cd)的检测方法为GB/T5009.15,此方法为原子吸收法,而随着检测技术发展,新的检测手段“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法也已经出台,如《SN/T0448-2011进出口食品中砷、汞、铅、镉的检测方法》采取了(ICP-MS)法,但因GB2762-2012只准许使用GB/T5009.15规定的方法,限制了新技术在检测工作中的使用。